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索引号:
  • 制发机关: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博政办发〔2018〕13号

  • 成文日期:

    2018-07-07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切实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滨政办发〔2016〕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实行企业设立“一个窗口”受理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并联审批,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程序,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根据相关政策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须由上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其他均下放至下级登记机关,加快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县市场监管局、编办、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二、落实好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县人社局、残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三、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合作设立15亿元县级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投资基金,适时扩大基金规模和种类,重点支持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金融办、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完善融资担保扶持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与省、市再担保公司的深度合作,切实发挥再担保公司的增信分险作用,继续探索有效的政银担合作机制,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县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办、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商务局、人社局、人行、地税局、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强化信贷融资支持力度。依托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健全县级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银行金融、信用评价、融资担保、投资保险、纳税信用等信息资源,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畅通新注册小微企业融资信息渠道;针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的特点,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有针对性地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房产抵押、动产抵押、股权出质、专利权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等途径,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认真做好续贷业务抵(质)押登记,无缝对接新旧贷抵(质)押担保,防范抵(质)押登记脱节风险。降低续贷收费标准,对抵押物价值比较明确且变化不大的抵押物,不再重新评估,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县人行、金融办、银监办、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建局、科技局、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六、优化企业用地扶持服务。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认真落实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加快标准厂房等节地技术和模式的推广,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保障民营经济创业基地、创新平台、新注册小微企业等项目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可以盘活利用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新注册企业的项目建设。新注册企业使用的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新注册企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七、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争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同时,至2020年,至少建设1家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被评为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孵化小微企业的数量和创业成功率,给予每处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依托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积极吸纳新注册企业入驻,提供一条龙服务,落实房租和水电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博兴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推进线上线下协同服务,为新注册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等服务。(县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八、建立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博兴县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地税局、国税局、经信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九、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营造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省级创业先进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及山东赛区系列活动;加强新注册小微企业人员培训。依托博兴县创业培训基地等平台,加强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对新注册小微企业的税收风险辅导,帮助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出资人和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党性修养。(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强化政策宣传,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加强政策落实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适时对各有关部门执行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博政发〔2013〕38号)同时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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